发布者:任良龙|时间:2022年03月09日|501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A在工作期间所患疾病在被确定为工伤后,在工伤期间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均已按照相应规定并经一审、二审、再审判决或调解,由社会保险机构及用人单位向A予以支付,双方对该事实均表示认可。庭审中,A放弃要求某公司给付其精神抚慰金 10000 元,本院予以确认。在A已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后(包括因八级伤残而享受的待遇),现A主张的伤残赔偿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民事赔偿项目,现有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权利范畴,且与高平已获得的工商保险赔偿款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伤残津贴等项目性质相同,A要求某公司对该部分项目进行赔偿,缺乏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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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B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